b2类申请指导原则

时间:2021/3/15 10:32:38 来源:儿科_儿科常识_儿科常识网站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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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政法规知识产权律师

内容概要

背景介绍

:《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案》第5章第分章。包含了新药申报的三种类型:

(1)(b)(1):独立提交新药申请(NewDrugApplication,NDA),并根据(c)获得批准。申报资料应包含NDA要求的所有安全性及有效性研究信息。其中包含以下情况:(1)申请人完成全部NDA要求的安全性及有效性研究;(2)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中部分必需的研究(例如:动物实验或临床研究)为申请人参考已批准药物的信息且获得该研究原始数据的引用权。

(2)(b)(2):申报资料包含NDA要求的所有安全性及有效性研究信息,但其中部分必需的研究(例如:动物实验或临床研究)为申请人引用已批准药物的信息但未获得该研究原始数据的引用权。此外,若申请人在引用已批准药物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了临床试验佐证药物的安全性及有效性,但引用的内容未获得引用权,仍应按照(b)(2)申报。

(3)(j):提交简略新药申请(AbbreviatedNewDrugApplication,ANDA)。申报资料包含的信息应证明申请药品与已批准药物的活性成分、剂型、规格、给药途径、标签、质量、作用特点及用途等保持一致。补充申请同样视为新药申请。

申请要求

1、(b)(2)申请中可引用的信息

(1)已发表的文献

此处所指的引用均为NDA批准必需的研究(例如临床试验、动物研究等),一般性的信息(例如:疾病的发病机理、临床终点设计及方法分析等)的参考不包含在内。

(2)相关机构发表的已批准药物的安全性及有效性结论。

依据相关机构发表的药物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结论进行的药物变更申请可归为(b)(2)申请。该机制使支持(j)申请审批的机构结论也可用于申请人提出的药物变更申请。

2、申请(b)(2)的药物

(1)新化学实体(Newchemicalentity,NCE)/新分子实体(Newmolecularentity,NME)

对于NCE申请,参考的数据多为已发表的文献,而非FDA发布的关于已批准药物的安全性及有效性数据。

(2)已批准药物的变更申请

已批准药物的变更申请,可引用机构关于药物有效性及安全性的结论,同时补充支持该药物变更所需的信息。附加信息可以为申请人所完成的研究或已发表的数据。部分对已批准药物进行变更申请,由于需要提供临床试验数据,不符合(j)申请范围的,可申请(b)(2)。然而,如果已批准药物的仿制符合(j)申请范围的,则不应申请(b)(2)。

3、(b)(2)申请示例

(1)已批准药物的变更申请:剂量、规格、给药途径及复方产品中活性成分的替代等。

(2)必要研究引用已发表文献或FDA发布的关于已批准药物的安全性及有效性数据:

剂型:申请药品中,辅料的质量与用量与已批准药物存在差异,且审批所需的研究不属于(j)的研究范畴。

给药方案:申请新的给药方案,如由每日2次到每日1次的变更申请。

活性成分:活性成分的改变申请,例如不同的盐、酯、配合物、螯合物、络合物、外消旋体,或与已上市药物中包含的活性部分相同的异构体。

新分子实体:在一些情况下,某种新分子实体已被各方同行做过研究并且相关信息已发表,而申请人未做过此类研究,则此类申请适用于新的申请,这种情况多为NME是已批准药物的前体药物或活性代谢物时。在一些情况下,关于药物相似药理作用的数据被认为是审评的关键。

复方产品:新的复方产品申请,但其活性成分已被单独批准。

适应症:关于已上市药物未批准适应症的申请。

Rx/OTC变更:药物由处方药物到非处方药物的变更。

OTC专著:与OTC专著(21CFR.11)描述不同的药品申请,如专著中未提及的新的适应症或新的剂型。

天然产物衍生物或重组的活性成分:申请药物中含有从动物或植物或通过重组技术获得的活性成分,并且为了证明其活性成分与已上市药物活性成分相同,必须开展相关临床试验。

生物不等效:药学等效的药物应申请(j),同时应与已上市药物保持生物等效。与(j)中规定的与已上市药物生物等效性标准不同时,则以法案(b)(2)的申请依据提交。

4、不宜申请(b)(2)的药物

(1)仿制已上市药物,且符合(j)的申请资格。

(2)申请药品与所引用的已上市药物的唯一不同为其某个(或多个)活性成分的吸收或到达作用部位的程度或速率比已上市药物低。

申请内容

(1)申请引用信息不属于申请人或申请人不具有引用权(如:生殖毒性研究)的证明资料。

(2)如果(b)(2)申请引用了机构发布的已上市药物或药物的安全性及有效性结论,则需提供已上市药物的确定名称、专利名称(如需)、剂型、规格、给药途径、上市药品研发者的名称及申请编号(21CFR.54(a)(1)(iii))。

(3)提供审批中对药物或药物使用方法的专利信息(21CFR.50(h)),申请被批准后,相关专利信息将被发布在橙皮书上。

(4)如果申请人认为可获得市场专营权(21CFR.54(a)(1)(vii)),则需提供21CFR.50(j)所要求的信息。

(5)根据(b)(2)的要求,需提供相关专利的专利认证及陈述的信息,相关专利内容为审批申请中申请人引用的已上市药物或其他任何药物上开展的研究或应用(21CFR.54(a)(1)(vi))。

(6)如该申请为药物新适应症审批申请,则需提供该药物已批准适应症的证明(21CFR.54(a)(1)(iv))

(7)关于以上提出的已上市药物是否获得阶段性市场专营权(21CFR.(b))的声明。如果上市药物具有专营权保护,则(b)(2)申请的备案或审批将被延迟。

(8)申请药品与已上市药品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BA/BE)的比较研究。

(9)上市药物或其他药物的改变或修饰所必需的研究资料。根据FDA关于上市药物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要求,如开展桥接试验能够足够的数据支持,则不需提供完整的研究。

(b)(2)对新药申请的影响

(b)(2)申请的备案或审批会由于对已批准药物的专利或专营权保护而推迟,21CFR.50(i)提出(b)(2)申请必须包括对专利证明的描述。根据21CFR.52的要求,需提供向NDA持有者及专利持有者发出的某些专利认证证书的通知。

(b)(2)申请的专利权及独占权保护

(b)(2)申请符合何种类型的专利和/或专营权的保护

(1)根据21CFR.50(j);.(b)(4)及(5)的规定,如申请人开展或赞助了药物批准所必需的临床研究(不同于BA/BE研究),则(b)(2)申请可获得3年Waxman-Hatch保护期。

(2)如申请药品为新化学实体(21CFR.50(j);.(b)(2)),或为罕见病药物(21CFR.20-.36),或为儿科用药((a)),则(b)(2)申请可获得5年保护期。

备注:为方便大家阅读和理解,本篇内容对原指导原则内容的顺序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参考文献:

[1]GuidanceforIndustry:ApplicationsCoveredbySection(b)(2)DraftGuidance,October.

[2]《b2申请及复方药物非临床安全评价原则》(URL:

转载请注明:http://www.jxgc.org/jbyf/9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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