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EII公开征求药品说明书和标签

药品说明书是载明药品重要信息的法定文件,现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于年6月1日起实施。随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亟需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为更好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新要求,我中心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及其细则进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意见,请于年6月15日17:00前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联系人:王水强李杰静邮箱:wangs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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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e.org.cn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年5月15日附件1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修订稿)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构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统一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第三条申请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责任主体,负责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制定、修订和维护。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核准与监管,成立专职部门统一负责说明书和标签的技术审评和管理工作。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第五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药品说明书。第六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文字清晰易辨,标识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涂改等现象。第七条 药品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增加其他文字对照的,应当以汉字表述为准。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化学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中成药。预防用生物制品、细胞治疗用品和诊断试剂等也可参考使用。备注:估计执笔人笔误:治疗用生物制品中成药第二章新药说明书动态管理第九条药品说明书是基于科学研究数据总结形成的包含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等重要信息的法定技术文件,是指导医药专业人员和患者安全、合理用药的重要依据。药品说明书的具体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药品说明书应包含安全有效使用药品所必需的科学信息,内容必须详实、具有知识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在任何项目中不得使用宣传性语言,不可包含虚假和误导性信息。不可夸大有效性,也不能回避不利信息。第十条 药品说明书对疾病名称、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临床检验名称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人负责药品说明书撰写工作。在提交新药上市申请时,申请人根据前期支持性研究数据撰写说明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负责说明书技术审核,将申报与审评两方讨论形成的说明书终稿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第十二条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药品说明书修订和维护。在药品上市后的全生命周期内,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主动收集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信息,包括个例不良反应报告、药品定期安全性修订报告、有关药物不良反应的文献,以及上市后研究数据等,对新药的安全性、有效性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定期进行获益/风险评估。当明确新药存在新的安全性风险,或已有数据提示现行版说明书不准确、虚假或有误导性时,及时修订说明书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审核确认。对于发现新的严重用药风险,涉及说明书中禁忌症、特殊警告和使用注意事项、剂量和用药方法、以及其他可能显著影响患者药品使用获益/风险比的信息,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尽快(最长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提交修订药品说明书的申请。对于新发现的非严重不良反应或风险,应在3~6个月内提交修订说明书的申请。对于进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基于其核心数据库和安全性问题评估,及时修订说明书。对于影响药物安全性与有效性的内容,在其他国际监管机构修订说明书3个月内,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告知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并提出国内说明书修改意见”。第十三条基于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分析结果,药品监管部门可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订。对监管部门提出的更改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回应。第十四条 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说明书上加注警示语。第十五条 药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将修改的内容立即通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其他部门,并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第十六条在申请再注册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提供药品在上市期间的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药品有效性、安全性总结报告、定期安全性修订报告。如发现新的安全性问题,需提供其分析评估报告,必要时对药品说明书中的安全性内容进行补充修订。第十七条对于改良型新药,应在原研药(被改新药)说明书的基础上,根据改良型新药的特点,如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的优化,改变给药途径,修改适应症等,起草制定药品说明书,允许说明书上存在某些差异。第十八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官方网站公开新药说明书审核和修订情况以及批准的新药说明书,供公众查询。第三章仿制药说明书管理第十九条仿制药说明书应参考被仿新药/或参比制剂说明书制定。除适应症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以及与仿制药公司有关的一些信息外,说明书主要内容须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参比制剂说明书一致。不同公司/厂家仿制的同一药品的药品说明书,主体内容应完全一致。通用名相同而规格不同的品种,指定的参比制剂有可能不同,但说明书应尽量统一。第二十条仿制药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主动/定期查阅作为参比制剂新药的药品说明书,在参比制剂说明书有效性、安全性信息有所修订时,应及时对仿制药说明书予以修订。第二十一条对于原研或参比制剂由于非疗效/安全性原因撤市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重新指定参比制剂。如参比制剂已在中国上市,上市许可持有人应负责药品说明书的修订、维护工作。如参比制剂未在中国上市,将指定一家(如首家)仿制药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药品说明书的修订、维护工作。对于具有系统完整的临床研究数据,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参比制剂,根据其具体情况,药品说明书的某项内容可以与参比制剂说明书有所不同。第二十二条生物类似药的药品说明书,应基于原研新药说明书和类似药的研究数据,参考《生物类似药研究和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相关要求进行制定。第四章药品的标签第二十三条 药品的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药品内标签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的标签,外标签指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装的标签。第二十四条 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第二十五条 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第二十六条 用于运输、储藏的包装的标签,至少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者其他标记等必要内容。第二十七条 原料药的标签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同时还需注明包装数量以及运输注意事项等必要内容。第二十八条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相同的,其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药品规格或者包装规格不同的,其标签应当有明显区别或者在规格项中有明显标注。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的,两者的包装颜色应当明显区别。第二十九条 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注明。第三十条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治疗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自分装日期计算,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自生产日期计算。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第六章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第三十一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并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第三十二条 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二)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三)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第三十三条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第三十四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第七章有关专用标识药品、中药材等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等国家规定有专用标识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国家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标签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第八章罚则第三十七条上市许可持有人/申报代理忽略、不   

应当包括用法和用量两部分。需按疗程用药或者规定用药期限的,必须注明疗程、期限。

应当详细列出该药品的用药方法,准确列出用药的剂量、计量方法、用药次数以及疗程期限,并应当特别注意与规格的关系。

用法上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实际情况详细说明。

应当列出禁止应用该药品的人群或者疾病情况。

在项下,必须包括对整个说明书中最有临床意义安全性问题的简要总结,这些信息会影响是否处方给药的决定、为确保安全使用药物对患者进行监测的建议,以及可采取的预防或减轻损害的措施。

应将每个项风险以警示符号标出,每个风险都需包含完整的信息(例如,风险的识别确认,预防或减轻损害的建议等),应体现最重要的临床安全性担忧,反映安全性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例如:输液反应:已有严重输液反应的报道。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时应停止用药;对于发生较轻反应者,在后续用药时考虑给予预处理。应避免使用含糊不清、不详细的信息(例如谨慎使用)和描述禁忌症的术语(例如“不要使用......”)。

应列出使用时必须注意的问题,包括需要慎用的情况(如肝、肾功能的问题),影响药物疗效的因素(如食物、烟、酒),用药过程中需观察的情况(如过敏反应,定期检查血象、肝功、肾功)及用药对于临床检验的影响等。

滥用或者药物依赖性内容可以在该项目下列出。

应当实事求是地详细列出该药品不良反应。并按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发生的频率或症状的系统性列出。

列出与该药物产生相互作用的药物或者药物类别,并说明相互作用的结果及合并用药的注意事项。

可简单描述无相互作用的研究药物。

未进行药物相互作用研究且无可靠参考文献的,应当在该部分予以说明。

着重说明该药品对妊娠、分娩及哺乳期母婴的影响,并写明可否应用本品及用药注意事项。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的,应当在该项下予以说明。

主要包括儿童由于生长发育的关系而对于该药品在药理、毒理或药代动力学方面与成人的差异,并写明可否应用本品及用药注意事项。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的,应当在该项下予以说明。

主要包括老年人由于机体各种功能衰退的关系而对于该药品在药理、毒理或药代动力学方面与成人的差异,并写明可否应用本品及用药注意事项。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的,应当在该项下予以说明。

详细列出过量应用该药品可能发生的毒性反应、剂量及处理方法。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的,应当在该项下予以说明。

包括药效动力学、药代动力学、遗传药理学相关内容。

药效动力学(PD)须描述与临床效应或不良事件相关的药物或活性代谢产物的生物化学或生理学效应。该部分应包括关于药物及其代谢产物对PD生物标志物或其它临床相关参数影响的描述。

如果无相关PD数据或PD效应未知,须说明缺乏该部分信息。

药物对QT间期的影响也应包括在药效动力学部分。

药代动力学(PK)应包括药物在体内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全过程及其主要的药代动力学参数或特征,以及特殊人群的药代动力学参数或特征。说明药物是否通过乳汁分泌、是否通过胎盘屏障及血脑屏障等。应以人体临床试验结果为主,如缺乏人体临床试验结果,可列出非临床试验的结果,并加以说明。未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且无可靠参考文献的,应当在该部分予以说明。

遗传药理学应包括影响药物体内过程以及治疗相关的基因变异相关数据或信息。

药理作用

重点阐述药物与临床适应症相关已明确的药理作用,包括药物类别、作用机制、药理活性等;复方制剂的药理作用可以为每一组成成份的药理作用。如果药物获准用于不同适应症的作用机制不同,需对其用于不同适应症的作用机制进行阐述。如果的作用机制尚不明确,需明确说明。

对于抗微生物药物,应阐明药物的微生物学特征,包括抗病毒/抗菌活性/药物敏感性、耐药性等。

毒理研究

与临床应用有关、有助于判断药物临床安全性的非临床毒理研究结果,一般包括遗传毒性、生殖毒性、致癌性等特殊毒理学试验信息,必要时包括一般毒理学试验中或其他毒理学试验中提示的需重点   核准和修订日期

XXX说明书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警示语位置

活性成份

辅料

(必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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