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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7/19 13:12:08 来源:儿科_儿科常识_儿科常识网站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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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临床医师考试各科所占分值

②人文知识考点必备8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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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医师,药师独家考前点题押题课程安排

考试科目及各科分值

临床类包括临床科目、基础科目、人文科目三个版块:

临床科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75%

基础科目:生理、病理、药理、生化、微免(助理不考),15%

人文科目:卫生法规、预防医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10%

其中内、外、妇、儿比例为32%、23%、9.5%、l0.5%。其中基础和人文科目失分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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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考试科目

临床科目:内科学(含传染病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神经病学、精神病学

基础科目: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

公共科目:卫生法规、预防医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各科目比例预测分析(执业总分分,道单项选择题。)

学科题量及百分比

基础综合题,所占比重24.20%

卫生法规16题,所占比重2.70%

预防医学15题,所占比重2.50%

医学伦理学13题,所占比重2.20%

医学心理学13题,所占比重2.20%

生物化学20题,所占比重3.30%

药理学26题,所占比重4.30%

生理学21题,所占比重3.50%

病理学21题,所占比重3.50%

专业综合题,所占比重75.80%

症状和体征18题,所占比重3%

呼吸系统36题,所占比重6%

心血管系统40题,所占比重6.70%

消化系统60题,所占比重10%

泌尿系统25题,所占比重4.20%

女性生殖系统60题,所占比重10%

血液系统25题,所占比重4.20%

内分泌系统24题,所占比重4%

精神神经系统35题,所占比重5.80%

运动系统24题,所占比重4%

儿科60题,所占比重10%

传染病、性传播疾病12题,所占比重2%

其他36题,所占比重6%

临床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基础科目10%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

专业科目80%内科学(含传染病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神经病学、精神病学

公共科目10%卫生法规、预防医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

中西医执业医师笔试考试各科目分值比例

第一单元:中医基础27分;中诊23分;中药30;方剂30;针灸30;法规10。

第二单元:西医诊断50;药理学40;传染病50;医学伦理10。

第三单元:内科。

第四单元:妇科50;外科50;儿科50。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

公共科目、基础科目、临床科目的比例分配为8%、17%、75%,难度比例大致为三基知识50%,中等难度题为30%,较难和难题约20%。

第一单元:1.中医基础科目:中基30,中诊35,中药25,方剂20

2.西医基础科目:诊断15,药理8,传染7,伦理5,法规5

第二单元:3.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科目:中西医结合内科40,中西医结合外科25,中西医合妇科30,中西医结合儿科20,针灸学35

中医执业医师综合笔试各科分值

第一单元:中医基础40分左右;中药40;方剂40;中诊30。

第二单元:西医内科50;西医诊断35;医学伦理15;传染病35;卫生法规15.

第三单元:中医内科80;针灸70.

第四单元:中医外科60;中医妇科50;中医儿科40.

中医助理医师综合笔试各科分值

第一单元:中医基础20;中药20;方剂20;中诊15;西诊20;西医内科25;伦理学5;卫生法规5;传染病20。

第二单元:中医内科50;中医外科30;中医妇科25;中医儿科20;针灸25。

口腔执业医师

第一单元:基础科目17%+公共科目8%,(生化10分、药理10分、微生物10分、免疫10分、口解34分、口病34分、公共42分)

第二单元:口腔内科学(约占分)+口腔预防医学(约占20分)

第三单元:口腔外科学(约占分)+(临床内科学15分,外科学18分)

第四单元:口腔修复学(约占分)+口腔预防医学(约占30分)

口腔助理医师

基础科目15%生物化学、药理学、口腔组织病理学、口腔解剖生理学

专业科目75%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预防口腔医学

公共科目10%卫生法规、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预防医学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考核内容

基础综合:生物化学、生理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药理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

临床综合:症状与体征、疾病;

专业综合: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卫生毒理学、环境卫生学、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妇女保健学、儿童保健学、学校/青少年卫生学、社会医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人文知识——必考知识点

1.医师职责: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

2.中专1年→助理5年→执医,大专1年→助理2年→执医,本科1年→执医。

3.医师执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30日内准予注册。30日内变更注册。刑法完毕或决定吊照起不满2年不予注册。中止执业满2年注销注册。重新注册: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个体行医须执业满五年。

4.对急危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及时转诊。

5.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3~6个月,再不合格注销注册。

6.违反规定一般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吊照,犯罪刑事。

7.非法行医:取缔,没收,罚款,吊照,造成损害赔偿,犯罪刑事。

8.阻碍医师执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罪刑事。

9.医疗机构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明显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加强医德教育。佩戴载有姓名、职务或职称的胸牌。

10.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意见,须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

11.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非法行医不属于。

1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四级:一级:死亡、重度残疾;二级:中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四级:明显人身损害。

13.抢救病历可在抢救结束后6h内补记。

14.病历复印:客观可复印,主观不复印。

15.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现医疗事故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在12h内)。

16.尸检:48h内,最多7日。尸体火化后:让院方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

17.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15日内再次申请鉴定。

18.鉴定的回避原则: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19.紧急抢救和特殊体质不属于医疗事故。

20.残疾生活补助费: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不超过5年。

21.婚前保健: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医学检查。

22.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传染病(艾滋、淋病、梅毒、麻风),精神病。23.孕产期保健:母婴,孕妇、产妇,胎儿,新生儿。

24.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按规定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免费服务。

25.技术鉴定: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

26.医疗保健机构须经许可,保健工作人员须经考核。

27.法律责任:有证:行政处分,严重吊照;无证:刑事责任。

28.传染病防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29.甲类:鼠疫,霍乱。乙类:非典,艾滋,病毒性肝炎,禽流感,肺结核,甲流等。丙类:手足口病等。乙类甲制:非典,禽流感,甲流,肺炭疽。

30.预防接种制度:免费,相互配合。 

31.菌种、毒种:分类管理。

32.施工环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调查。

33.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

34.甲类+乙类甲制→2h。其他→24h。

35.病人、病原携带者→隔离治疗。疑似病人→单独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擅自脱离→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治疗。

36.被传染的场所、物品、废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37.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38.医疗机构为查找传染病病因,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尸检,仅需告知死者家属。

39.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诊。

40.艾滋病防治原则:行为干预,关怀救助。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

42.省级向国务院1h报告,普通2h报告。

43.不配合调查:降级或撤职。

44.医疗机构制剂: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须具备依法经过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45.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日内鉴定,15日内行政决定。46.收受回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照;医师:卫生行政部门或本单位处分。

47.医疗机构非法生产、经营药品:没收,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8.麻醉精神药品: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医师通过培训考核,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开具。

49.处方:执业医师开具,执业助理医师开具须执业医师签名。

50.处方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日。处方量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不超过3日用量。

  

51.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第二类精神保存2年,麻醉、第一类精神保存3年。

52.无偿献血制度。18周岁至55周岁自愿献血。合理、科学的用血原则。提倡自身储血。

53.血站采血:提供安全、卫生、便利,免费进行必要健康检查。

54.每次一般ml,最多不超过ml,两次间隔不少于6个月(2次/年)。

55.血站违规:责令改正,依法赔偿,行政处分,犯罪刑事。

56.包装、储存、运输:责令改正,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出售:取缔,没收,10万元以下罚款。

57.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58.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医疗机构。药品器械血液: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

59.人体器官移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60.捐献:自愿无偿。满18周岁以上方可活体捐献。

61.违反规定买卖器官: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撤销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

62.从事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死亡判定,否则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严重吊照。

63.放射诊疗工作按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

64.设备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每年至少一次。

65.治疗现场至少2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配戴个人剂量计。

66.医疗照射时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

67.不得将核素现象检查、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婴幼儿和少年儿童体检常规。对受孕后8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68.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原则。

69.非限制使用级→初级职务医师→轻度感染首选限制使用级→中级以上职务医师→严重感染首选特殊使用级→高级职务医师→不在门诊使用70.越级使用24h内补办手续。

71.清退或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供应目录。

72.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超过40%→慎重经验用药;超过50%→参照药敏试验;超过75%→暂停临床应用。

73.超常处方3次以上限制处方权。取消处方权后6个月内不得恢复。74.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严重吊照。

75.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的目的: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

76.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

77.血液核查内容:包装是否完整,物理外观是否正常,是否在有效期内。78.ml→上级医师核准。~1ml→科主任核准签发。≥1ml→报医务部门。

79.医疗机构可临时采集血液,10日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80.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81.精神卫生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的原则。82.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原则: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诊断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83.再次诊断:收到诊断3日内,可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

84.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85.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卡介苗,乙肝疫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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