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现在社会上有些人总是拿外国的官员申报制度说事,动辄说人家怎么规范,怎么科学,而把我们的制度说成小儿科、低版本,其实恰恰相反,特色意味着高标准,特色蕴含着严要求,特色彰显着大优势。”
去年底,中央组织部对做好今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随着这项工作深入推进,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正努力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通过下面这张表格,就能直观地了解,与国外一些国家相比,我们的报告制度“特”在哪里?
我国
国外
报告主体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按照规定每年向组织集中报告一次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据统计,年,全国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有万名。我们国家规定报告的主体范围与国外相比更广。
美国规定联邦政府的高级官员需要申报公示财产,大约2.5万名,另外大约有30余万联邦政府官员只需要进行财产内部申报,普通雇员不需申报财产。
澳大利亚规定部长、部级人员和高级公职人员需要报告财产。
韩国规定政务职公务员、四级以上公务员、司法与税务等特殊部门七级以上公务员、国有企业的管理层需要申报财产,总人数约为18.8万人,占韩国所有公职人员的18.8%。
报告内容
目前,我国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有14项。
其中,涉及“家事”方面的有8项,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涉及“家产”方面的有6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
从报告内容看,与国外相比,我们报告的内容已经比较全面。
英国规定普通公务员需要报告本人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写作、讲学等12项内容,但配偶和子女的财产可不申报。
美国规定联邦政府的高级官员需要申报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劳务所得、投资收益、买卖交易、赠与和赔偿、债务、房地产等7项内容。
法国规定政府成员和部分选任官员需要报告房屋、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家具、艺术品收藏、车船等11项内容。
抽查核实力度
从年1月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抽查核实力度。
一是随机抽查力度加大。抽查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10%。
二是重点抽查力度加大。凡是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拟列为副厅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以及转任重要岗位人选等,全部进行重点抽查。
国外基本上没有主动核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情况的机制。
比如,美国规定只有联邦政府高级官员的财产申报情况需要公开,可以查询,普通雇员实行的是内部秘密申报。
新加坡官员的财产申报情况不公开,只由申报机构掌握,但允许特定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查阅。
检查结果运用
凡是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
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并根据说明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和干部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影响任用的意见;
有意瞒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
发现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改正;
涉嫌违纪违法的,一律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国外由于没有主动核查机制,对申报不实和违规等问题,主要依靠检举和投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产申报的核查和结果运用。
不过,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尽管报告制度的完备性周密性并不高,但由于国家普遍的财务与金融监管水平较高,所以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施行效果比较好。
去年底,中央组织部对做好今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随着这项工作深入推进,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正努力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那么,这项制度究竟“特”在哪些方面?
“特”意味着高标准
经过近二十年的探索实践,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逐渐走向成熟,发挥出更加积极的作用,成为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魄力推进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其鲜明的特色和趋势,就是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湖南商学院教授王明高说,不断完善和强化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正可说是强化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良策。
“现在社会上有些人总是拿外国的官员申报制度说事,动辄说人家怎么规范,怎么科学,而把我们的制度说成小儿科、低版本,其实恰恰相反,特色意味着高标准,特色蕴含着严要求,特色彰显着大优势。”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说。
专家表示,与西方社会的同类制度相比,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四大鲜明特色,可以概括为四个字:广、全、实、严。
王明高表示,在报告主体方面,我国规定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主体包括“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2014年,全国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达150万名,较之美国、澳大利亚、韩国等规定的财产申报主体的范围更广。
在报告内容方面,辛鸣表示,我国要求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内容有14项之多,像涉及“家事”方面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和涉及“家产”方面的房产、投资等情况,更是需要重点申报的内容。
“而且房产不仅要申报自己名下的,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也必须报告,而英国的报告内容是12项,美国7项,法国11项,其中,英国报告制度中配偶和子女的财产不需申报。”辛鸣说。
“实”是指对真实性的要求更高,抽查核实的力度更大。我国不仅要求领导干部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作出书面“承诺”,还建立了抽查核实机制。
“从今年开始,随机抽查比例由过去的3%—5%提高到10%,并开始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制度。”辛鸣表示,从国外情况看,则基本上没有主动核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情况的机制。
“‘严’则是指把抽查核实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尺,并且用‘五个一律’来给制度通上电。”辛鸣说,“而像这样明文规定,对号入座的刚性制度要求,在其他国家并不多见,甚至没有。”
按照制度规定,凡是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并根据说明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和干部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影响任用的意见;有意瞒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发现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一律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不仅如此,中央组织部还提出今年将进一步强化抽查核实结果运用。专家认为,目前我国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正在逐步完善,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和警示作用在逐步显现。
“特”源于自身实际
专家同时指出,我们制度的特色不是为特色而特色,是基于对中国社会政治文化环境清醒的认知和自觉的应对。
“比如,在中国‘小官未见得小权’,县委书记级别只是正处级,但其掌握的权力、控制的资源可不小。”辛鸣说,如果只对高级干部作要求,将会使一大批握有重要权力的干部游离于制度监督之外。
“又比如,局长夫人说话可能会被当做是局长本人说话,儿子的事情可能会被当做是老子的事情等等,在这样的社会现实中,把申报内容扩大到‘家事’和‘家产’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有的放矢的。”辛鸣说。
此外,专家还表示,在我国,由于申报人数巨大,申报事项众多,在尚未向全社会公示、受到全社会全方位监督的情形下,设立抽查核实机制并将其与干部选拔任用结合起来、与财产的“合法性”验证机制结合起来,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特”不是特立独行
特色制度并不是特立独行,更不是主观随意任性而为,而是遵循制度建设普遍规律基础上的特色设计。
“比如, 他表示,我们的制度既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安排,既明确规定应该怎么办又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怎么处理,为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构建了一个很好的框架,也为进一步实现信息向社会公示准备了条件。
“做得好的,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并不断完善,在检查制度设计漏洞,扎牢制度之笼等方面下功夫,在更全、更大和更严上继续做下去。”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部教授李拓说。
专家同时指出,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尽管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完备性周密性并不高,但由于国家普遍的财务与金融监管水平较高,所以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施行效果比较好。
王明高表示,要使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效有力实施,还需辅以以薪养廉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和金融实名制度等配套制度,形成完备的体系,进而使其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武器。
记者华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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